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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0年7月4日,被告中电公司向市建设局申请对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工程进行对外招标,7月11日获得批准。8月11日,原告达诚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于8月18日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呈送《中电照明研发中心标书》。8月 29日,中电公司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四会议室召开中照研发中心开标会。会上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公开宣读中照研发中心的标底为人民币19,010,550. 12元,然后公开了6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其中原告的投标价为人民币17,004,308. 68元。9月20日,被告向造价站发函,以造价站的标底与其送审的预算数额有出入为由,要求标底按隐框玻璃幕墙进行调整并重新定标。造价站回函称,被告送交的资料没有任何说明铝合金固定窗修改为隐框玻璃幕墙的资料,同意仅就该工程量清单中第143项(铝合金固定窗)用同一工程量按隐框玻璃幕墙单价计算调整。9月30日,被告以修改后的标底召开定标会,重新确定投标价为人民币1991. 7393万元,并宣布市第三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原告则以其已中标但被告拒发中标通知书为由诉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违约并双倍返还保证金。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2)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什么?(3)原告的诉讼请否合理?简单阐述理由

2. 2000年7月4日,被告中电公司向市建设局申请对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工程进行对外招标,7月11日获得批准。8月11日,原告达诚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于8月18日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呈送《中电照明研发中心标书》。8月 29日,中电公司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四会议室召开中照研发中心开标会。会上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公开宣读中照研发中心的标底为人民币19,010,550. 12元,然后公开了6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其中原告的投标价为人民币17,004,308. 68元。9月20日,被告向造价站发函,以造价站的标底与其送审的预算数额有出入为由,要求标底按隐框玻璃幕墙进行调整并重新定标。造价站回函称,被告送交的资料没有任何说明铝合金固定窗修改为隐框玻璃幕墙的资料,同意仅就该工程量清单中第143项(铝合金固定窗)用同一工程量按隐框玻璃幕墙单价计算调整。9月30日,被告以修改后的标底召开定标会,重新确定投标价为人民币1991. 7393万元,并宣布市第三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原告则以其已中标但被告拒发中标通知书为由诉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违约并双倍返还保证金。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2)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什么?(3)原告的诉讼请否合理?简单阐述理由

发布时间:2024-12-29 0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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